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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昶达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昶达商贸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国际商务自行18楼。法定代表人刘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昶达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陵园路邮电北巷22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237512571。本院在执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昶达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该公司现住址不明致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未果;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鹏审判员 贾宵祎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