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2号原告: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5-29号远洋大厦21楼。负责人:马俊。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从军。原告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5元,减半收取5027.5元,由原告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