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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荣申请执行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容,张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容,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27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张志荣,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8日,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川1381执4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张志荣在阆中市邮政局每月应领取的工资1000.00元予以扣留(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现扣留期限即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依法扣留的被执行人张志荣应在阆中市邮政局领取的工资10000.00元予以提取。二、对被执行人张志荣在阆中市邮政局每月应领取的工资1000.00元予以继续扣留。(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