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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奎与孟克、巴东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孟克,巴东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李奎,男,回族,1989年4月30日生,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被执行人:孟克,男,蒙古族,1980年5月10日生,住乌苏市和平小区。被执行人:巴东泽,男,蒙古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克、巴东泽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奎与被执行人孟克、巴东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孟克、巴东泽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