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奎与孟克、巴东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孟克,巴东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李奎,男,回族,1989年4月30日生,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被执行人:孟克,男,蒙古族,1980年5月10日生,住乌苏市和平小区。被执行人:巴东泽,男,蒙古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克、巴东泽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奎与被执行人孟克、巴东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孟克、巴东泽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