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汤闪闪、朱占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闪闪,朱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财保141号申请人:汤闪闪,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红玲,系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占明,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汤闪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占明名下苏B×××××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及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30万元。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占明名下苏B×××××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冻结被申请人朱占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汤闪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