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姚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2月15日被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3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安化县长塘镇长塘社区与姚某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对姚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处警说明、病情证明、疾病证明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证明(拓印)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某、姚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姚某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妹群审 判 员 李胜平人民陪审员 肖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仇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