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倪向俊与被告顾其树、被告邢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向俊,顾其树,邢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378号原告:倪向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顾其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邢延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倪向俊诉被告顾其树、邢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向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倪向俊负担。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