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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倪向俊与被告顾其树、被告邢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向俊,顾其树,邢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378号原告:倪向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顾其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邢延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倪向俊诉被告顾其树、邢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向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倪向俊负担。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