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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曼与SEHILI·MOURAD、SEHILI·FARID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曼,SEHILI·MOURAD,SEHILI·FARID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832号原告:杨曼,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汉川市。被告:SEHILI·MOURAD(苏海利·穆拉德),男,1980年1月2日出生,阿尔及利亚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被告:SEHILI·FARID(苏海利·法里德),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阿尔及利亚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曼与被告SEHILI·MOURAD(苏海利·穆拉德)、SEHILI·FARID(苏海利·法里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曼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曼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季航飞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