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康红梅、贺华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梅,贺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724号原告:康红梅,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告:贺华峰,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梅、贺华峰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红梅、贺华峰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红梅、贺华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红梅、贺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红梅、贺华峰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