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静与被执行人张宝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张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性,汉族,1988年06月0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张宝成,男性,汉族,1984年05月24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张宝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张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宝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宝成银行存款123801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