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静与被执行人张宝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张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性,汉族,1988年06月0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张宝成,男性,汉族,1984年05月24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张宝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张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宝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宝成银行存款123801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