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西峡县运政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西峡县运政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地址西峡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郑秀芳,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新宏,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西峡县运政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地址西峡县312国道社会化汽车站院内。法定代表人武明晓。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峡县运政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西峡县运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应泽栓审 判 员 张 璐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