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02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83号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东路132号,联系电话1807995****法定代表人:黄强陈坚,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朝阳中路绞水潭41号农贸市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0799****陆维,男,1984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长平村排楼下*号,联系电话1867998****周丹,女,198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朝阳中路绞水潭41号农贸市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70799****谭新华,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泉坡村泉坡上**号,联系电话1331799****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雨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