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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方秀英、陈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英,陈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方秀英,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陈贵林,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秀英与被执行人陈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7262.7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77262.7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焱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