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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德美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周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美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周兵,德美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周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188号原告:德美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6号楼24层2806室。法定代表人:程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兵,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美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美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美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道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