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谭华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7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华香,女,1977年3月23曰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7年4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华香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华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6年10月9日起,被告人谭华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自己所经营的天天乐超市内通过现场开单或利用手机微信接单的方式多次接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赌博。2016年11月10日,谭华香在天天乐超市内共接受杨某、王某1、戴某、伍某等22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并开出25张投注单,后于当天21时30分许被民警抓获。经搜查,民警当场在谭华香处查获涉嫌用于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所用的赌具手机1台、计算器1台、圆珠笔7支,非法六合彩投注单25张及投注汇总纸皮2张,涉嫌赌资人民币3385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谭华香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及孩子的出生证;2.抓获被告人谭华香的经过;3.搜查笔录;4.扣押、处理物品清单;5.证人杨某、王某1、戴某、伍某分别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以及分别对被告人谭华香的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6.被告人谭华香的供述及对证人杨某、王某1、戴某、伍某、王某2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缴获物品、微信截图的辨认指认笔录;7.现场勘查记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华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华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华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华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华香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华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赌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谭华香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华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因本案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3385元及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计算器1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