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济勤与兰新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济勤,兰新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717号原告:孙济勤,男,1991年8月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康昭煜,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新相,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文华,男,1951年9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第41-42栋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志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小云,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原告孙济勤诉被告兰新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孙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孙济勤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小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济勤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小云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济勤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小云的起诉。审 判 长 易俭国人民陪审员 肖光辉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倩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