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卢某、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宫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152号申请人卢某。被申请人宫某。申请人卢某与被申请人宫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宫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现金叁万(30000)元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宫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卢某预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学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