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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2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西支行、鞠洪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西支行,鞠洪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297号之四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西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负责人:许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该行职员。被申请人:鞠洪勇,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西支行与被申请人鞠洪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西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鞠洪勇在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港西支行账号910xxxx28内的存款25000元、账号91xxxx761内的存款2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鞠洪勇在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港西支行账号9100xxxx28内的存款25000元、账号9100xxxx4761内的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