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辉,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5行初3号原告刘建辉,男,汉族,山东省博兴县人,农民,住博兴县。委托代理人王保强,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招远市府前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陈传江,男,招远市公安局局长。副职负责人王利峰,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希军,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陈忠峰,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辉与被告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审 判 长 于杰红代理审判员 孙 宇人民陪审员 王进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