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党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党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9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主要负责人:宋昭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该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来正,该行主管。被告:党志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告党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开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