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邱彦玖申请执行朱坤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彦玖,朱坤三,邱彦玖,朱坤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邱彦玖,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被执行人:朱坤三,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彦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坤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朱坤三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朱楼村的房产,因申请执行人未按通知缴纳评估费,未进行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坤三所有的苏E9XX**号金杯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