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音布和与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音布和,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1588号原告:白音布和,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告:宝柱,男,约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原告白音布和诉被告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音布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音布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500.00元,本利合计7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0日,被告宝柱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并为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据。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500.00元(2015年1月20日-2017年2月20日:5000.00元×2%×25个月=2500.00),本利合计7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宝柱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被告宝柱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并为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据。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500.00元,本利合计7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宝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音布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500.00元,本利合计7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