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允与郑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郑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216号原告:李允,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郑小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李允与被告郑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了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允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琦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