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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允与郑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郑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216号原告:李允,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郑小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李允与被告郑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了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允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琦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