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141号原告:郭团,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以权,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郭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郭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团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