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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兴锋与罗礼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锋,罗礼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595号原告高兴锋,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庄丰尖,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保昌,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礼雄,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罗礼顺,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原告高兴锋与被告罗礼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汤灵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高兴锋的委托代理人钟保昌,被告罗礼雄的委托代理人罗礼顺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13日,原告以待其另行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兴锋承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灵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