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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蒙城县财政局、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城县财政局,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财保8号申请人:蒙城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锁必武,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113416220031790696,地址:蒙城县周元西路144号,委托代理人:王少峰,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才,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2089686,住所地:南通市钟秀街道运河村5组被申请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礼,分公司经理。地址:蒙城县牛群商贸城停车场东旁(现办公地点:蒙城县老庄周乡政府南路东)。本院在审理蒙城县财政局诉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财政局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陆地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