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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项城市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某信用合作联社,冯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850号原告:项城市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董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该社资产部经理。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小珂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