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执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敬佛、冯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佛,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4072号申请执行人:王敬佛,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冯阳,男,1972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佛与被执行人冯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冯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冯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津D×××××小型汽车一部、无不动产权益。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并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了执行担保。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