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邢小玲与李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玲,李会琴,邢小玲,李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824号原告邢小玲被告李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小玲诉被告李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小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邢小玲负担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虎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