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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光秀与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秀,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1914号原告:李光秀,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海源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赵毛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秀与被告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秀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原告李光秀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一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