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1与被执行人贾某2、贾某3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贾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691号原告:贾某1,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贾某2,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贾某3,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贾某1、贾某2与贾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某1、贾某2对本院执行对本院执行标的及执行分配方案均有异议,已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现立案庭已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苏0114民初3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泰审判员 王旭干审判员 汪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