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丛喜与杨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丛喜,杨忠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385号原告:王丛喜,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杨忠勇,男,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丛喜与被告杨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0日,原告王丛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丛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原告王丛喜负担。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雪莲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