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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段友香、李同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友香,李同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段友香,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同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段友香与李同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仍未按期全部履行。经本院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债权等情况和社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西 洋审判员 陈   玮审判员 诸 葛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腾飞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