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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斌与孙恩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孙恩涛,张斌,孙恩涛,张斌,孙恩涛,张斌,孙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419号原告:张斌,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孙恩涛,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孙恩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斌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准许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