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斌与孙恩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孙恩涛,张斌,孙恩涛,张斌,孙恩涛,张斌,孙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419号原告:张斌,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孙恩涛,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孙恩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斌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准许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