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平与李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健,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李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与法不悖,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8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