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生齐与艾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生齐,艾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初808号原告:梁生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雷艳,系原告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小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层。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汪钻桥,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孙傲,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梁生齐与被告艾小飞、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汉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孝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宁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生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雷艳、贺成,被告艾小飞、人保武汉公司、人保孝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生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405085.60元(医疗费7431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0元、营养费2295元、护理费15609.90元、误工费13200元、鉴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216408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后续治疗费20000元、财产损失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803元)���由被告人保武汉公司和人保孝感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艾小飞承担;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15时50分,被告艾小飞持A型驾驶证驾驶鄂F××××ד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老河口张集到二汽,行至襄州区××××路段,驶入路左与原告梁生齐对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梁生齐受到重创,送往襄州区人民医院抢救,住院123天。入院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外伤性膈肌破裂,外伤性膈疝,外伤性气胸,左侧外伤性2-11肋骨骨折,外伤性胃挫裂伤,头皮裂伤,失血性休克,外伤性桡骨骨折,左臀部皮肤挫裂伤。2016年12月13日经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二个八级,一个九级,二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40%。经襄州交警大队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襄州(交)认��(2016)第A06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艾小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分别在人保武汉公司和人保孝感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艾小飞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应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被告人保武汉公司、人保孝感公司辩称:在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及在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也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15时50分,被告艾小飞持A型驾驶证驾驶鄂F××××ד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老河口市张集镇向二汽行驶,行至襄州区××××路段,驶入路左与对向原告梁生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2016年7月11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襄州(交)认字[2016]第A06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艾小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生齐无责任。原告在襄州区人民医院治疗123天,产生医疗费74324.30元。出院诊断为:1、外伤性脾破裂;2、外伤性膈肌破裂;3、外伤性膈疝;4、外伤性血气胸;5、左侧外伤性2-11肋骨骨折;6、外伤性胃挫裂伤;7、头皮裂伤;8、失血性休克;9、外伤性桡骨骨折;10、左臀部皮肤挫裂伤。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继续治疗,定期复查,一年后骨科复诊;2、留陪一人,加强营养,休养一月;3、不适随诊。原告梁生齐住院治疗期间有其子梁雷艳护理。2016年12月13日,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法医初鉴字第100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梁生齐人身之损伤构成《道标��二个Ⅷ(八)级伤残、一个Ⅸ(九)级伤残、二个Ⅹ(十)级伤残。其多等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一级伤残赔偿总额的40%。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原告梁生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失1745元。被告艾小飞已垫付医疗费1342元,另付给原告45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鄂F×××××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保孝感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该车辆在被告人保武汉公司投有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还查明,原告梁生齐与儿子梁雷艳居住在襄州区××牌镇××坐标城小区××单元××号。事故发生时在襄阳市清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2200元。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交通事故中,被告艾小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梁生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鄂F×××××在被告人保武汉公司和人保孝感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人保孝感公司应当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被告人保武汉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被告艾小飞在此次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艾小飞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梁生齐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医疗费74324.70元、鉴定费800元、营养费2295元、残疾赔偿金216408元(27051元/年×20年×4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18600元,本院支持9973.33元〔误工天数为136天(定残前一日)×日平均工资(2200元/月÷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150元,本院支持2460元,(20元/天×123天)、��通费5000元,本院支持1230元、住宿费15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财产损失费10000元,损坏的电动三轮车经襄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1745元,故本院支持17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803元,被抚养人梁燕敏系原告梁生齐侄女,不是原告的法定被抚养人,原告也未能提供其收养梁燕敏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15609.90元,护理天数123天,本院支持10493.07元(31138元/年÷365天×123天);后期治疗费20000元,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另行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考虑到原告的伤残程度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予以支持12000元。综上,原告梁生齐的各项损失为331729.03元。被告被告人保孝感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生齐的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110000元,合计120000元,余款211729.03元,由被告人保武汉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因原告梁生齐的各项损失已获赔偿,故被告艾小飞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艾小飞垫付费用46342元,原告应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梁生齐各项损失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减去被告艾小飞先行赔偿的46342元,还应赔偿73658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王澈先行赔偿的13000元;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梁生齐各项损失211729.03元;四、驳回原告梁生齐对被告艾小飞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梁生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艾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