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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 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郝林虎,牟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伟,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被告人郝林虎,男,199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住陕西省镇巴县。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被告人牟强,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三名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曾伟得知被害人王某于2016年12月27日下午发工资,便伙同被告人牟强、郝林虎商量,待王某发工资后将王某工资抢走。2016年12月27日13时左右,曾伟叫上牟强、郝林虎,并让郝林虎携带水果刀,在王某打工的汉中市汉台区某家具店外找到被害人王某,以出售手机给王某为由,将王某骗至汉中市汉台区荔枝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田坝里,被告人郝林虎将王某拉至田坝树林旁空地后,将王某推到在地,并拿出水果刀威胁王某交出钱财,王某将随身携带的2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郝林虎。随后三人离开现场,郝林虎将抢得的200元现金分给曾伟100元。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7日当晚在汉台区万邦广场将被告人曾伟抓获,在汉台区中心广场将被告人牟强抓获,12月28日被告人曾伟带领民警在郝林虎租住的出租屋将郝林虎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退缴了14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现金200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说明;2、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提取笔录及照片;6、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7、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相互关联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强行截取被害人现金200元,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伟提出犯意,纠集同案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林虎持刀胁迫被害人交出钱财,起主要作用,同属主犯;被告人牟强参与抢劫,事后未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三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伟带领民警协助抓获同案犯,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伟、郝林虎到案后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可以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二、被告人郝林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三、被告人牟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四、责令被告人曾伟、郝林虎、牟强向被害人王某退赔赃款6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清结)。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人民陪审员 蔡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