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昌、王际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昌,王际磊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3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昌,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威县第什营小学教师,户籍登记地:威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买的儿童罪于2016年10月12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所地:威县。辩护人王东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际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威县第什营小学教师,户籍登记地:威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买的儿童罪于2016年10月12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所地:威县。辩护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炯琛、张光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及辩护人王东力、邢广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永昌通过QQ群网上联系,打算收买或收养一名女婴,9月19日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与吴某见面,当面支付吴某30000元后将吴某与孙某所生四个月女婴抱回威县。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第之规定,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永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自愿认罪,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永昌自愿认罪,主观无恶意,主动交还孩子,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际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自愿认罪,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际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有下列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永昌通过QQ群与吴某(已判刑)联系,欲收养吴某所生女婴,9月19日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与吴某见面后,支付吴某30000元,将吴某与孙某所生女婴(2016年4月9日出生)抱回威县。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在2016年10月21日将该女婴送交公安机关,同日该女婴由其母亲孙某带回。上述事实由下列当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永昌的供述。证实,因其儿子王际磊不生育,所以想抱养一个孩子。2016年9月18日,王在QQ聊天中查找并进入了一个“领养、送养孩子”的QQ群,看到有人发信息说:“有真心领养3个月的女宝宝吗”。后来王就和对方私聊,对方说要领养要付30000元的费用给他。王答应并和对方约定去青岛领养孩子。2016年9月19日王和儿子王际磊及妻子张某1、弟弟王某去了青岛市崂山区,对方一男一女带着孩子见了面,对方自称叫吴某,孩子是他未婚妻生的,王就现场给了吴某30000元把孩子抱回来了,并留下了双方的身份证号。9月21日吴某打电话说要看看孩子,9月24日在邢台火车站王、王际磊和吴某见面后,吴某说其未婚妻想念孩子要把孩子抱走,但没有钱需回去筹钱。在回威县的路上,吴某的未婚妻打电话说她没有得钱,孩子必须还给她。王怀疑对方是用孩子骗钱就到威县公安局报警了。在2016年10月21日其主动将该女婴送交到威县公安局。2、被告人王际磊的供述。被告人王际磊供述的内容与王永昌的供述一致。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王永昌之妻,在2016年9月19日其和王永昌、王际磊、王某去了山东一个地方抱回来一个女婴。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王永昌的弟弟,在2016年9月19日其随从王永昌、王际磊、张某1在山东青岛抱回一女婴。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该女婴的父亲,该女婴是其和孙某所生,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在2016年9月初,吴在一个QQ群里发布了一个送养女婴的信息。后一个昵称叫“教育为本”的人和其联系,想收养这个孩子。经联系在青岛市对方付了30000元,将孩子抱走了。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吴某是同居关系,孩子出生于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孩子被吴某在青岛市崂山区其和吴某租住的地方卖给了王际磊。7、被告人王永昌和吴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了双方商谈抱养孩子的过程,约定由王永昌付30000元。8、孙某在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证实,孙某于2016年4月9日在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生产一女婴。9、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王际磊抱养女婴为吴某和孙某的生物学孩子。10、威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21日,王永昌主动将收买的女婴送至威县公安局,同日孙某将该女婴抱回。11、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2016年9月25日上午9时许,王永昌、王际磊到威县公安局报警,怀疑吴某以女婴为诱饵诈骗其钱财。后王永昌、王际磊认识其行为系犯罪是情况下如实交代了收买女婴的全部过程。12、威县公安局出具的王永昌、王际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王永昌、王际磊的基本情况。13、本院(2017)冀053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吴某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4、辩护人当庭出示的的结婚证、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精液分析报告单、邢台不孕不育专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王际磊不生育。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出于抚养目的收买女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的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际磊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公诉人当庭认定其系从犯,本院予以认可,应对被告人王际磊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昌、王际磊案发后主动将收买的女婴送交公安机关,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情况,可认定被告人王际磊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际磊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军丽审 判 员 翟华山人民陪审员 闫学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