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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正红与何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红,何正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424号原告:何正红。被告:何正平。原告何正红与被告何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正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正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正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下欠原告工钱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我给被告家装修房子,当时由被告儿子何帅出具8000元的欠条。随后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偿还3000元,2017年1月27日偿还1000元,并重新向我出具下欠4000元的欠条一份。由于我和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声称拒接偿还下欠的4000元工钱,故现我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请。被告何正平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原告何正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何正平无故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我国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系被告何正平之子何帅出具的欠条、还款记录以及被告重新出具的欠条,与原告诉称相吻合,且被告方并未提交答辩和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正红与被告何正平系亲兄弟关系。2013年原告给被告家装修房子,后经结算,由被告儿子何帅向原告出具下欠装修工钱8000元的欠条一张。随后被告何正平于2015年2月18日偿还3000元,并写明“2015年2月18日付3000元,下欠5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偿还1000元,并写明“2017年1月27日付1000元,下欠4000元”,署名何正平。因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工钱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何正红诉请要求被告何正平偿还下欠工钱的事实由其提交的由被告亲自写出的欠条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何正平下欠原告何正红工钱依法应当清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正平下欠原告何正红工钱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何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七日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费,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劲松审 判 员  骆 乔人民陪审员  夏宣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展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何正红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明,拟证明被告何正平的身份情况;3、欠条,拟证明被告被告下欠原告工钱4000元的事实。二、被告何正平未提交相关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