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钱泽军与李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泽军,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110号申请执行人:钱泽军。被执行人:李阳。申请执行人钱泽军与被执行人李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3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阳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