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公司与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公司,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五社,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679号原告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地址:达旗展旦召镇道劳村,法定代表人闫斌龙。被告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五社,地址: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法定代表人刘世旺。第三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村委会,地址: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法定代表人李培明。本院在审理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公司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