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国与被告朱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朱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1440号原告:孙建国,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告:朱雷,男,汉族,户籍地为延吉市北山街,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告孙建国与被告朱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孙建国、被告朱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9日,被告朱雷向原告借款25000元,至今未还。朱雷承认孙建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孙建国要求被告朱雷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孙建国借款本金25000元。如被告朱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朱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