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况武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况武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特52号申请人: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清木,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东,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况武奎,男,汉族,1976年4月1号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申请人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椿田公司)与被申请人况武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椿田公司请求:撤销珠香劳人仲案字﹝2016﹞3234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况武奎通过网上招聘向椿田公司投递简历。经面试况武奎,其自称有广东工业大学工商企管理专业大专学历、有技能认证证书及三年以上厂长工作经验,并自行填写《员工履历表》。椿田公司见其简历,同意录用况武奎为总经办高级经理。但在试用期间,椿田公司发现其能力完全不能胜任工作,故向其说明其不符合试用条件而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况武奎向香洲区仲裁委提起仲裁,其在仲裁庭上称《员工履历表》是真实的。最后香洲区仲裁委以椿田公司系违法解除为由裁决椿田公司败诉。后据椿田公司调查得知,况武奎所填写的《员工履历表》并不真实:其学历情况无从查找、其工作经历更加是虚假的,其根本不具备多年厂长或生产主管的工作经验。基于以上情况,椿田公司认为,况武奎未如实陈述,影响了香洲区仲裁委公正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椿田公司已申请确认与况武奎劳动合同无效之仲裁,特提出撤销申请,望贵院批准。况武奎称:1.椿田公司以况武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因椿田公司并未明确说明况武奎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没有进行必要的考核来证实况武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2.况武奎入职时在《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履历表》中所填写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是真实的,且椿田公司与况武奎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该份表格的内容是认可的。椿田公司主张其中工作经历和学历均属虚假,但并未能举证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椿田公司在解除与况武奎劳动合同时并未主张上述《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履历表》中工作经历和学历均属虚假,也并非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故该份履历表的真伪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5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6﹞3234号裁决:椿田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况武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香洲区仲裁委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椿田公司以况武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椿田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即椿田公司应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况武奎有违反录用条件的事实。香洲区仲裁委认为,录用条件既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所明示的招聘要求,亦包括录用后为了进一步检验劳动者是否能符合要求而设定的具体要求。本案中,椿田公司既没有提供招聘况武奎当时的招聘要求,也没有在试用期内对况武奎进行考核,再者,况武奎应聘时填写的工作经历与况武奎在珠海市人力资源网上发布的简历不符,亦不能证明况武奎不符合录用条件。综上,椿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况武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向况武奎支付赔偿金,但庭审时,况武奎仅主张经济补偿金,香洲区仲裁委予以确认,即椿田公司应支付况武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椿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仲裁裁决书》,用于证明椿田公司与况武奎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证据二《送达回证》,用于证明椿田公司已实际签收珠香劳人仲案字﹝2016﹞3234号仲裁裁决书;证据三《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履历表》,用于证明况武奎称其自1994年起至2016年一直从事与工厂管理相关的工作,其精通工厂生产运营管理,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及控制能力;证据四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用于证明况武奎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称员工履历表为其本人填写,其本人的实际工作经历详见员工履历表,但经椿田公司调查,况武奎的工作经历存在伪造的行为;证据五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障缴费记录,用于证明根据况武奎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所就职的工作单位及工作年限与其员工履历表中的工作经历不能对应,存在虚报、伪造工作经历的行为,也证明况武奎没有连续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据六招聘信息截图,用于证明椿田公司对招聘是有要求的,跟本案相关的是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钣金工作经历。况武奎质证称:证据一至五无异议;证据六不认可。本院对于劳动仲裁裁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椿田公司主张况武奎入职时在《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履历表》中所填写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是虚假的、况武奎根本不具备多年厂长或生产主管的工作经验,因况武奎未如实陈述,影响了香洲区仲裁委公正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撤销该仲裁裁决。但椿田公司及况武奎均认可上述《员工履历表》系由况武奎入职时所填写,并非伪造,即使上述履历表中有部分内容虚假,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所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的情形;至于况武奎在填写学历及工作经历时是否存在虚假内容以及是否据此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属于事实方面的问题,且椿田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该主张,故不能据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因此椿田公司申请书所陈述的事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之情形,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香劳人仲案字﹝2016﹞3234号仲裁裁决的请求。申请费400元,由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孟庆锋审判员 谭炜杰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