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文于与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于,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于,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东昌鸿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于因与被上诉人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于以不通过劳动争议案由进行诉讼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文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树良审判员 姜 婷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敏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