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淞与袁旭、卓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淞,袁旭,卓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012号原告:王淞,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袁旭,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卓文文,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淞与被告袁旭、卓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淞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8元,由原告王淞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