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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鹏润经贸有限公司与元谋石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鹏润经贸有限公司,元谋石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663号原告:昆明鹏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创意英国国际公寓D座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990524。法定代表人:尹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献,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元谋石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段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431280999H。投资人:石纾婧。原告昆明鹏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元谋石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鹏润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6.50元,由原告昆明鹏润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萌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跃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