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与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路36号xx庭1幢26-4。法定代表人:李圣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x镇xx村12号。法定代表人:周正茂,该队队长。上诉人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