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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54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洲路以东胜利东街以北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A座1606、0607室。法定代表人:郑度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贾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1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907.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