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009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