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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009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