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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6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心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