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6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心浩 微信公众号“”